2005年5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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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结婚送钱三万二年后起诉返还
蓝雨

  达到结婚娶妻的目的,江苏省宜兴市人朱某向对方支付了3万元钱,两年后女方要求解除恋爱关系,朱某遂将未来“岳丈”告上法院,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。近日,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林正飞返还朱某人民币3万元。
  2002年初,24岁的男青年朱某与同学的妹妹林丽相识恋爱。当时林丽尚在石家庄新华医学院上大学,林丽的父亲林正飞听说此事后非常恼怒,遂反对女儿与朱某来往。此时早已坠入情网的朱某着急万分,四处找人帮忙做未来“岳丈”的思想工作。同年3月16日,朱某为达娶妻目的,经与林正飞协商双方达成一份书面协议,约定“朱某支付给林正飞3.3万元,作为林正飞为女儿支付的读书费用的补偿;……今后朱某与女儿是否结婚该款不退,林正飞不再干预朱某与女儿的恋爱。”协议签订后,朱某于5月20日支付给林正飞3万元钱,同时林正飞也出具了一份收到朱某3万元的收条。自此,朱某与林丽保持了正常的恋爱关系。
  2004年3月,林丽突然向朱某提出解除恋爱关系。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把朱某数年编织的美梦击得粉碎,遂责问林丽为何变心,但林丽以种种理由搪塞,双方为此发生争吵。此事经朱某所在村干部调解无效后,由爱生恨的朱某遂上告法院,要求返还三万元。

  法官说法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作为同意女儿与原告恋爱的条件,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,也违背了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,不应得到支持。被告不能因其不当行为获取利益。原告为能与被告女儿保持恋爱关系,补偿被告3万元作为被告女儿的念书费用,带有与被告女儿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,其在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补偿款,不能认定为缺乏诚实信用,依法应得到支持,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(文中人名系化名)